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

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502执1208号
申请人:六安市金达建设有限公司,住六安市金安区卫生计生服务站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092873297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六安市六毛路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8913026G。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502民初103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属扣押财产的引用第4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六安三农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六叶路南侧房产证号:35××11、35××12、35××13、31××09、31××10、3143111号六处房产及土地,土地证号3415021080270010.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冻结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玲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