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

山东鼎业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116执432号

申请执行人:***业通风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寨里镇王大下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312945046W。

法定代表人:马彬,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纬一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03579784F。

法定代表人:王汝义,职务:总经理。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116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总标的为280917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46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告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车辆等财产线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合议庭合议,送达了限制消费令并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令制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申请人对财产查询情况认可,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在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下,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陶洪庆

审判员  卢会元

审判员  朱 斌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段树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