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722执865号
申请人:山东高棉集团有限公司,住单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舜师路东端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752693495H。
法定代表人:王志须,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住江苏省徐州市丰县工业园区纬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03579784F。
法定代表人:王汝义,执行董事。
申请人山东高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单县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2697号民事裁定书,于2020年5月11日在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诉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查询系统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与申请人进行终结本次程序的约谈,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本案是否具备执行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提供不出有关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9)鲁17民终2697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璞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邓朝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玉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