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

***成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与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执3074号
申请执行人**金成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杨全民,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汝义,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金成锅炉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苏0312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举证书上列明“无”,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5000.00元,已执行到位人民币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完毕。
二、2020年8月、2020年11月,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
三、2020年8月、2020年11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大额存款可供执行。
四、2020年8月、2020年11月,本院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所有的证券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开户信息。
五、2020年8月、2020年11月,本院向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六、2020年8月、2020年11月,本院向车辆管理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东大锅炉有限公司名下有苏C×××**号、苏C×××**号、苏C×××**号车辆登记信息,因为车辆年限久、价值低,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七、2020年8月、2020年11月,本院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价值财产可供执行。
八、2020年9月22日,因被执行人**东大锅炉有限公司拒不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拘留措施,但因其下落不明,本院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实施。
九、2020年12月8日,本院至江苏丰县××开发区寻找被执行人,调查了解后未发现财产可供执行。
十、2020年12月,因被执行人**东大锅炉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被执行人**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十一、2020年12月,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依法对被执行人**东大锅炉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十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人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0312民初445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 义
审 判 员  陈卫东
审 判 员  孔祥进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陈 强
书 记 员  焦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