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

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321执恢440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丰县。
法定代表人:董德峰。
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03579784F,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汝义。
被执行人: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38252255E,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孙基超。
被执行人:徐州林海笔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357335124,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董志良。
被执行人:王汝义,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季秀珍,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孙基超,男,194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王翠英,女,1945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王清锋,男,1987年6月15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董志良,男,1962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丰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徐州耀德化工有限公司、徐州林海笔业有限公司、王汝义、季秀珍、孙基超、王翠英、王清锋、董志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321执恢44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 杰
审判员 张宏伟
审判员 王光永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王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