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

***与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321执恢12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
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1703579784F,住所地徐州市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汝义,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丰县人民法院(2018)苏0321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2018)苏0321执2620号。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0321执2620号、(2020)苏0321执恢126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敬超
审判员  王光永
审判员  张宏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林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