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

****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321执异95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丰县。
法定代表人:董德峰,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徐州东大锅炉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汝义,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45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王翠英,女,1945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王汝义,男,1963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丰县。
被执行人:季秀珍,女,1962年1月14日生,汉族,住丰县。
在本院执行江苏丰县民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化工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8)苏0321民初535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封并拟拍卖被执行人****化工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丰县北环路北、东城路东侧工业房地产一处,****化工有限公司对拟拍卖房地产的评估报告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化工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异议人****化工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判长  李念鑫
审判员  王 苹
审判员  刘承训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晓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