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481民初4015号
原告:***,男,196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原告:***,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生,福建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告:福建智禹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国林路151号3幢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813375745879。
法定代表人:陈旺茂,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桂梅,女,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员工,住永安市。
原告***、***与被告***、福建智禹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受理。2022年12月9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协商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216元,减半收取4608元,由***、***承担。
审判员 陈 斌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林永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