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603民初397号
原告:绍兴海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新未庄S地块**办公用房(A103)号。
法定代表人:梅晓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燕华、钟晨阳,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津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中路****。
法定代表人:赵忠伟。
原告绍兴海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津侨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绍兴海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绍兴海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经审查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绍兴海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5元,依法减半收取2607.5元,由绍兴海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琴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胡倩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