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1民初515号
原告:***,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
委托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莫逗道,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