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3民终33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兴县新城镇。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兴县松枫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兴县人民法院(2018)粤5321民初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阳
审判员*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