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1民初910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云城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新兴县城市管理局。地址: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兴,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兴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庭外协商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99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益创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练**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