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云城法民二初字第5号
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龙洞街龙洞村龙湖路龙湖山庄A30、A31、A3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富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云浮市兴云西路82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科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浮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416元,撤诉减半收取6708元,由原告广东建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判长林燕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