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21民初1820号
原告:***,男,1987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永波,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城区。
被告:***,男,197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云城区。
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富华路1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刚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解决了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无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6.8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