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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粤5321民初515号原告:***,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委托代理人:***,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广东云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被告云浮市岭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