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晟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与湖南晟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湘01民初2610号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恩(LANEOATEY),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博洪,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晟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正优。
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晟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晟氏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訸
审 判 员  周平平
审 判 员  闵俊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马光祥
书 记 员  杨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