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25民初457号
原告:克什***经棚镇金朋五金综合商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50425MA0P3CWW4C,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经棚镇医药公司临街大厅8号厅。
经营者:张楠,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回族,身份证号码×××,个体工商户,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经棚镇医药公司临街大厅8号厅。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宝森,赤峰市克什***应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4600270601,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梁利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乌高速施工总承包项目部二分部第五工程处,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克什***红山子乡经乌二分部。
负责人:赵瑞敏,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克什***经棚镇金朋五金综合商店与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乌高速施工总承包项目部二分部第五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克什***经棚镇金朋五金综合商店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克什***经棚镇金朋五金综合商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克什***经棚镇金朋五金综合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克什***经棚镇金朋五金综合商店负担。
审 判 员 史红立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杲丽娜
书 记 员 孙妍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