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兴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5民初3809号
原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0004600270601.
法定代表人:梁利军,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洪波,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蒙古族,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菅美燕,内蒙古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九天建化大厦**,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50400776112106P。
负责人马福荣,该公司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战中英,男,198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赤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邢珈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占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