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纪超和、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03民初1385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纪超和,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长在,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纪超和诉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7日作出(2021)豫0203民初1385号民事裁定书,一、对申请人纪超和名下车辆予以查封;二、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原告纪超和于2021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纪超和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夏天
审判员*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