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203民初1385号
申请人:纪超和,男,汉族,1959年1月28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被申请人: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呼伦北街10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超和诉被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纪超和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纪超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申请人纪超和名下车辆予以查封。
二、冻结被申请人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高等级公路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娜
审判员夏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