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城区殿堂茶吧等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246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海拉尔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城区殿堂茶吧,经营场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 经营者:***,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现在通辽监狱服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城区,现在通辽监狱服刑。 上诉人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城区殿堂茶吧、***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120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内0102民初12018号民事裁定书,指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因不同事实发生,且***刑事案件已审理结束,***正在服刑,并不适用先刑后民,应当对民事案件正常开庭审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28条:“【分别审理】同一当事人因不同事实分别发生民商事纠纷和涉嫌刑事犯罪,民商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应当分别审理,主要有下列情形:(1)主合同的债务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2)行为人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名义订立合同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合同相对人请求该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他人承担民事责任的;(3)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受害人请求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承担民事责任的;(4)侵权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或者刑事裁判认定其构成犯罪,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5)受害人请求涉嫌刑事犯罪的行为人之外的其他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审判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是,在上述情形下,有的人民法院仍然以民商事案件涉嫌刑事犯罪为由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对此,应予纠正。”二、一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由于疫情的原因无法取得联系,应当延期审理。《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商事案件相关问题的指引》第三十四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法释(2019)4号)第二条、第五条规定,因疫情导致庭审无法正常进行的,依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决定,应当延期审理。”一审法院裁定中载明“由于疫情原因一直无法取得联系”进而裁定驳回起诉,无法律依据。如确因疫情原因导致案件庭审无法正常进行,也应当依据上述规定延期审理。本案一审法院已经查明***现在通辽监狱服刑,且未出现驳回起诉的法定事由,一审法院却径直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严重损害了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综上,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依法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依法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新城区殿堂茶吧、***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立即将位于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路西地号:1-07-03-46-(1)工业用地范围内的搭建房屋拆除,返还侵占库房,并搬离相关物品,恢复土地原状,金额暂计10万元;2.诉讼费由新城区殿堂茶吧、***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因涉嫌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且由于疫情的原因一直无法取得联系,本案应当先刑后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起诉***,在起诉状中提供了***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身份证号、住址等个人信息,且一审法院已查明***因涉嫌刑事犯罪在监狱服刑,属于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1)内0102民初12018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0元,退还内蒙古路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