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嘉城民一初字第216号
原告闫翔。
被告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7楼。
法定代表人齐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嘉峪关办事处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翔与被告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闫翔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翔撤回对被告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闫翔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