鞠某某与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4-24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芝民劳初字第73号
原告鞠某某。
被告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齐立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鞠某某诉被告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03月25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鞠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鞠某某负担。
审判员柳程远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