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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野县独山镇人民政府与山东旺盛清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4民初399号
原告巨野县独山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山东旺盛清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菏泽中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巨野县独山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巨野县独山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巨野县独山镇人民政府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400元,减半收取计5320元,由巨野县独山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 判 长  王 庆 审 判 员  杨松青 人民陪审员  陈德京
书 记 员  田梦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