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民终10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旺盛清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农圣街南,东升路东城投五星花园五星大厦A80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独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独山镇青龙路1号。
法定代表人:***,镇长。
原审被告: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北马路75号7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山东旺盛清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独山镇人民政府及原审被告山东德林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人民法院(2021)鲁1724民初4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定,上诉人山东旺盛清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2022年3月3日收到二审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旺盛清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李认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