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4民初3187号
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开元大街临盘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1676526762。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天***住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经济开发区富民路南首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A-10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FC88A6U。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天***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其购买的保单号为109B504672022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住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4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燕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