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231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临盘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北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旺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冻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鞠 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朱 冉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