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旺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425民初2317号之三 解除保全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临盘段。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旺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镇***村北50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旺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世纪泰华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作出(2021)鲁1425民初2317号民事裁定,冻结***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等值财产。***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鞠 健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健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朱 冉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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