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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8民初44号 原告:***,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武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城广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武城县。 被告: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崇德一大道57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706126238Y。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临邑县开元大街临盘段(临盘交通车站东南侧约5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167652676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德城区天衢街道办事处萱蕙路新四合社区东临一号门市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614092878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济北开发***街26号科信达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57232846688。 法定代表人:高淑梅,经理。 原告***与被告***、德州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德州德志建筑有限公司、中儒科信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6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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