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森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邑**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14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NP7KC46,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范楼村东南角(原窑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邑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1676526762,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临盘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临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7日作出(2023)鲁1424民初141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解除保全申请人临邑**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解除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请求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950,000元的查封或解除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