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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邑**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1417号之一 原告:临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NP7KC46,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范楼村东南角(原窑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邑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1676526762,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临盘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临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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