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1417号之一
原告:临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NP7KC46,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范楼村东南角(原窑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邑恒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1676526762,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临盘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临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邑**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9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