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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24民初1417号 保全申请人:临邑**建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MA3NP7KC46,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孟寺镇范楼村东南角(原窑厂西邻)。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临邑县。 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41676526762,住所地:临邑县开元大街临盘段。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申请人临邑**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临邑**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临邑**建材有限公司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223714020004O2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账户存款1,950,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限届满前,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