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盐城群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902民初194号
原告:盐城群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03578150777G,住所地盐城市新兴镇三里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吴**群,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男,出生于1976年8月31日,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
被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13340528XU,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顾北路601弄1808室。
法定代表人:陈跃忠,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盐城群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群发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山建筑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群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宝山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呼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群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被告立即支付70000元,并承担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标准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10月1日签订一台施工电梯租赁合同,租金为10000元/月,最少按6个月计算,安装拆除进退场费20000元整,2020年1月8日双方结算被告全部应付款是80000元,被告于2020年2月9日以杨娟向原告支付10000元,尚欠70000元整至今未付,原告多次讨要无果,无奈诉讼至合同约定的原告所在地,以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事实与理由补充:202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元。
被告宝山建筑公司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甲方)与被告宝山建筑公司(乙方)签订人货电梯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宝山建筑公司向原告租赁人货电梯1台。一、租赁期限。根据乙方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需要租用甲方人货电梯大约为6个月,不足6个月按6个月计算,中途不得报停。自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二、租金计价方法:由根据乙方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同意按以下标准计算:人货电梯安装后检测完成之日起计算至拆卸之日止,按月计算,租金为10000元/月(包含税金3%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人货电梯人货场外运输费、安拆费:1、人货电梯场外运输费、安拆费、检测费等合计为20000元(包含税金3%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乙方支付,甲方包干使用。2、人货电梯停机,乙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人货电梯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拆卸的,按实际延误天数向乙方结算收取相应的租金。四、人货电梯司机工资及时间:人货电梯操作工一名由乙方提供,人货电梯上岗证由乙方提供,操作工的工资每人每月/元由乙方承担,操作工工资不包含税金,工作时间由乙方安排,乙方提供操作工住宿。五、付款期限:人货电梯进场安装检测完毕后,乙方付清人货电梯场外运输费、安;费、检测费、基础埋件、附墙杆等合计10000元。人货电梯使用月租金、方应在每3月1号前支付,人货电梯拆离后三个月付清全部租金……六、乙方责任。按月支付人货电梯租用费10000元。七、违约责任:1、乙方如不能按时支付月租费,超过10天不能支付的,甲方有权停机,停机期间租金照付;如乙方拖欠租金,应按拖欠期间每日千分之一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如甲方诉讼追讨,乙方还应承担甲方实际支出的诉讼等相关费用。2、由乙方原因造成施工中途停工,需要人货电梯提前退场乙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按未履行期间的费用金的10%支付损失补偿金,否则停工期间租金照付。3、租用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人货电梯损坏,或由于违章指挥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照价赔偿,并负相应贵任。4、如发生安全事故,经济责任根据有关主管部门责任认定办理,一般按以下原则承担或分担损失:“一方全部责任,由该方全额承担;同等贵任,对半分担:主次贵任,三七分担……”群发公司盖章日期为2019年10月1日,宝山建筑公司的盖章日期为2020年1月1日。2019年10月,原告向被告提供了人货电梯1台。
2020年1月8日,群发公司制作了租金结算汇总表,载明:“使用单位:上海宝建集团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结算日期2019年10月21日到2020年1月8日。租金10000元/月*6个月+进场费20000元,合计80000元,应付80000元。”原告群发公司在出租方处盖章,被告宝山建筑公司在承租方处盖章确认。
2021年2月9日、2022年1月31日,被告向原告各支付100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被告宝山建筑公司立即支付60000元,并承担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标准支付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群发公司将人货电梯租赁给被告宝山建筑公司使用,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方应当给付相应的租金。双方对租金进行了结算金额为80000元,后被告宝山建筑公司向原告支付了20000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租金60000元及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盐城群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偿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55元,依法减半收取827.5元,由原告盐城群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177.5元,被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成 云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邓舒月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