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823号之一
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陈公路1454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601弄1号1808室。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受理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诉讼,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