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3民初1823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北陈公路1454号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601弄1号1808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颐东机械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沪0113民初182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45,130.9元或查封等值财产,并已实施了相关的保全措施。后该案以撤诉结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前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