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

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58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2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JohannSchloeg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601弄1号18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