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1858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金舸路288号8幢。
法定代表人:ChristianJohannSchloegl,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601弄1号1808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理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法尔福空间结构(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宝建集团宝山建筑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 磊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