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陕0112执9095号
***: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2]第64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66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11.17元,共计67278.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09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划拨回案款68187.1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09元后,已将案款67278.19元向申请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2]第64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陕0112执9095号之二
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2]第648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标的为支付申请人未签订书面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7667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611.17元,共计67278.17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909元。案件在执行中,本院从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划拨回案款68187.17元,扣除本案执行费909元后,已将案款67278.19元向申请人发还,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经开)[2022]第648号裁决书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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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