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民终202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杨发和,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魏宏,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陕西省浙江丽水商会,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街XX大厦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杨发和,该商会会长。
原审原告:陕西成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
法定代表人:宋小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月霞,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登,北京京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纪元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省浙江丽水商会,原审原告陕西成达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3民初1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4803元,减半收取7401.5元,由上诉人陕西雅典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鹏
审 判 员 岳新文
审 判 员 王 珂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咪咪
书 记 员 汪靖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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