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欣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8)湖吴民二初字第226号
原告:湖州汇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龙泉坞。
法定代表人:祝惠安,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欣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杨鑫路25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开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镇联合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湖州寅岭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妙西镇东阳坞。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州汇丰矿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欣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开久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湖州寅岭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州汇丰矿业有限公司于200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州汇丰矿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州汇丰矿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9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646元,由原告湖州汇丰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沈三林 二00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罗 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