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通知被执行人用)
(2022)豫0882执28号
自贡市速联冷冻工程有限公司:
你与申请执行人沁阳市豫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0882民初215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沁阳市豫怀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人支付118500元及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负担案件受理费1335元,执行费1678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沁阳支行
账户名称:沁阳市人民法院
账号:3111110043150004038
特此通知。
(备注:被执行人通过银行汇款支付的,应当写明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姓名或写明本执行通知书右上角的案号。)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