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挽澜乡新鸿发煤矿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3550号 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85028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XX乡新鸿发煤矿,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MA6DL6C90T。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告: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贞丰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061003627F。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贞丰县XX乡新鸿发煤矿、贵州黔越矿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23元,由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