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贵州省清镇某某红稗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3378号 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85028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XX镇XX镇红稗地煤矿,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12。 投资人:***,该煤矿经理。 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XX镇XX镇红稗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63元,由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