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民初3378号
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85028E。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0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省XX镇XX镇红稗地煤矿,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912。
投资人:***,该煤矿经理。
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省XX镇XX镇红稗地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30日立案,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0.63元,由原告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白亚情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