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水城县阿戛捡材沟煤矿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18执671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85028E。住所地西安市草堂科技产业基地南北九号路科技企业加速器园15号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法人 被执行人:水城县阿戛捡材沟煤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66077474H。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法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水城县阿戛捡材沟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22)陕0118民初3020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95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诉讼费19115元、执行费43310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号,账号内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采矿权,本院已经依法查封,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将本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陕0118执6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杜讲和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谭 飞 书 记 员 孙 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