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25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
法定代表人***,煤矿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西安博深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温宿县博孜墩煤矿西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武轩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