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8民初720号
原告:西安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5698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贵州xx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百里杜鹃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90MAAJ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西安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xx煤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1日立案,原告西安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78元,由原告西安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鲁会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