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雁执字第02052-1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泛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泛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海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33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泛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333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到本院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2015年12月10日,申请执行人陕西金泛斯广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声称,其与被执行人就本案的执行已经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双方纠纷已经处理完毕,并确认本案执行完毕。综上所述,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33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闫伟忠
代理审判员文丛达
代理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