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澳能(毕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02执恢37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创美世纪城****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552208L。

委托代理人杨江洪、吉胤霖,均系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澳能(毕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073865136T,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阳银行毕节分行办公大楼**。

被执行人:毕节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22192631Q,,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贵阳银行毕节分行办公大楼**

本院依据生效的(2019)黔0502民初11178号民事调解书,受理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澳能(毕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毕节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毕节市华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南光(毕节)置业有限公司持有50%的股权,因该股权尚不具备处置条件。对于登记于澳能(毕节)工业园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毕节金海湖新区区证号为黔(2016)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等附属物及证号为(2016)毕节金海湖新区不动产权第×××号土地使用权及地面房屋等附属物,上述不动产均被毕节市公安局查封,同时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亦进行了轮候查封。上述财产正在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5刑初11号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故尚不具备执行条件。后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该案调查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经终本约谈。本院认为,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20)黔0502执恢3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黄成章

审判员 靳艺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吕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