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执141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创美世纪城一期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552208L。
法定代表人:高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江洪(特别授权代理)、张涛(一般授权代理),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碧阳街道学院路水文局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373968213。
法定代表人:聂金,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受理的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款人民币180000.00元、缴纳本案执行费人民币2600.00元,共计人民币182600.00元。因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毕节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26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聂 品
审判员 靳艺强
审判员 黄成章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任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