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民初4357号
原告: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创美世纪城一期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552208L。
法定代表人:高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蔓,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江洪,贵州伍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毕节市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金海湖新区办事处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3087666436。
法定代表人:陈桐。
原告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毕节市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30元,由原告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洁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谢兰
书 记 员 龙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