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0923号
原告:**,男,汉族,1992年3月29日出生,现住:毕节市七星关区。
被告: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草海大道(创美世纪城一期1号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0709552208L。
法定代表人:高帆。
原告**与被告贵州科迈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4.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