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破申30号之二
申请人:***,男,199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正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99号中西部陆港金融小镇A座17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092776489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以被申请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景兆公司破产清算。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在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发布听证公告,景兆公司未按时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经初步审查查明,景兆公司于2014年2月13日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登记设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0万元,股东西安西交科创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西安景顺君盛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西安**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法定代表人**。
***因景兆公司拖欠工资发生争议,诉至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劳动仲裁委),劳动仲裁委于2020年12月17日作出市劳人仲案字[2020]GW150-4号裁决书,裁决确认***与景兆公司自2017年4月1日起建立劳动关系至2020年5月7日止;景兆公司支付***拖欠工资44,111元;景兆公司为***补缴2017年4月至2017年8月及2020年4月社会保险(**、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企业、个人部分分别各自承担,具体金额一社保经办部门核算为准,已经缴纳过的不再缴纳);景兆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2,050元;景兆公司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公司转移手续。景兆公司未履行上述裁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1年4月7日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灞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景兆公司支付工资44,111元、经济补偿金22,050元。执行过程中,灞桥法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景兆公司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网络资金、工商信息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冻结景兆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并划拨款项3639元发放给***,此外未发现景兆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灞桥法院表示不能提供景兆公司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余案款62,522元未实现。灞桥法院于2021年7月19日以(2021)陕0111执12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景兆公司系在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际港务区分局登记设立的有限公司,其住所地在本院辖区,故其破产主体适格,且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根据市劳人仲案字[2020]GW150-4号裁决书、(2021)陕0111执122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可认定,***对景兆公司享有债权,景兆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仍无法清偿***的到期债权,故足以认定景兆公司具备破产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被申请人西安景兆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之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程 冬
审判员 韩 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